云南昆明的高先生在母亲生前,带她挑选了一块中意的墓地,交了定金。然而十多年后,高先生的母亲去世后安葬时,墓地管理方却不认账了。高先生一纸诉状将昆明市西山区玉案山公墓管理所告上法庭。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2007年4月7日,高先生买了玉案山公墓的一处墓位,交了预约款1000元,尾款14600元于下葬时补交,玉案山公墓管理所向高先生出具《玉案山公墓预约墓位登记表》和发票。2019年3月4日,高先生的母亲赵某某因病去世,当他到玉案山公墓准备安葬母亲时,却被通知需要补交近90000元,否则无法办理相关手续。高先生希望玉案山公墓管理所按原合同履行,遭拒,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
玉案山公墓管理所称,民政部规定公墓不得预售、传销或炒买炒卖,赵某某当时健在,墓穴系预售“活人墓”,实质是一种投资炒卖行为,该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高先生将购买的墓位给已故的母亲使用,并未违反双方约定或违反公序良俗。故判决玉案山公墓管理所向高先生履行原合同。一审后,玉案山公墓管理所不服,向昆明中院上诉。昆明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摘自《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