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往往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参与民事活动,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民事活动也越来越多,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各种民事活动都要公民或法人亲自处理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代理。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和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一种重要途径。代理主要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
在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中,如果发生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就会发生代理终止。民法通则第69条关于委托代理终止的五个条件中,其中第三个条件就是代理人死亡,因为代理人死亡了他的行为能力也就随之终止了,代理关系也就理所当然的终止。民法通则第70条关于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五个条件中,其中第二个条件就是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因为在代理过程中,被代理人提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实施代理行这为。这是代理关系存在的两个基本因素没有被代理人了,自然就没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了,没有代理人,也就没人实施代理行为了。两者不管谁死亡,其代理关系都告终止。
掌握民法关于代理关系中死亡问题的规定,对于妥善处理代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