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的通知
(云民福(2009〕49号 2009年12月25日)
各州、市民政局: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帮助部分生活困难群体减轻丧葬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公平,建立健全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的有关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 1日起对全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进行火化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火化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省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二、火化补助标准
符合火化补助条件的,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1000元。
三、火化补助资金来源(略)
四、火化补助办理程序
(一)火化补助对象火化后,由丧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供以下材料:
1.《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点抚恤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加盖死者死亡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其生前所在村委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申请书。
(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以上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发给火化补助1000元。
(三)县(市、区)民政局每半年向州(市)民政局报送《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申请表》、《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发放情况汇总表》,州(市)民政局审核无误后,并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审核无误后,下拨省级火化补助资金。
请各地认真落实,将对部分特殊困难群体进行火化补助工作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让丧属享受到殡葬改革带来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