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纳入中央及省级补偿的重点公益林地。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及选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经当地民族、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有林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公墓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三)在边远地区的公墓建设,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由乡(镇)或若干相邻的村民委员会联建。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一)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在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恢复为林地、草地、耕地。
(三)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在土地少的地区,对于村民要求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应给予支持。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 (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商县(市、区)建设、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并报州(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贫困地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可由公墓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
(三)在墓区内统一设立焚化点,严禁随意烧香焚纸。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四)对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在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公安、民族等部门参加,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