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民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省公安厅 省宗教局)(二00五年六月)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目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公墓管理有关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有的在公墓经营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滋长了大操大办丧事的陈规陋习;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并引发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对此,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力度,确保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
公墓管理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殡葬改革,做好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公墓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公墓管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妥善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加大殡葬改革力度,坚决制止违反国家公墓管理规定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大力开展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统一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民政、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公墓进行清理整顿,在摸清现有公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清理整顿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整顿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开展工作。对毁林、占用耕地的非法公墓,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其恢复林地,搬迁坟茔,所占林地、耕地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或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扩大墓区面积的,民政、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整改。对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不正当营销活动
当前,我省个别地方的少数公墓单位利用墓穴、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少数寺庙违反政策法规公开出售骨灰格位,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骨灰存放设施必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不得预售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骨灰存放格位的管理,坚决制止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的不正当营销活动。对违反规定对外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或变相进行经营活动的公益性公墓单位,要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出售的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按非法转让行为处理。各类宗教活动场所均不得进行公墓经营活动,对少数寺庙违反规定向社会出售骨灰格位的,民政、宗教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及时制止公墓管理中的各种不正当营销行为,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保护群众的正当权益,避免诱发不安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格控制公墓发展,规范全省公墓管理
在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殡葬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严格控制公墓的数量、占地面积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所有新建、改扩建的经营性公墓,必须按规定报省民政厅审批。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指导和管理,规范公墓营销活动,建立健全公墓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公墓规范化建设,引导广大群众改革丧葬习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公墓单位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建设,规范运营,诚信经营,杜绝暴利,以功能齐全的设施设备和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墓管理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墓管理的监督,对各种违法行为要及时曝光。省里将于今年适当时候对各地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也要对本地公墓清理整顿情况和公墓管理情况认真进行检查,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