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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2-12-31 昆明公墓网 696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各地各部门更好地理解执行《通知》内容,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

  殡葬改革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实现我省“三个定位”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殡葬改革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重殓厚葬习俗依然存在,散埋乱葬和违规建设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现象屡禁不止,中介服务收费混乱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捆绑消费、虚假宣传诱导群众消费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医院太平间对外承包、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加强监管。

  2018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对殡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殡葬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省于2018年7月至9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依规整治和取缔一批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和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殡葬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特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加强组织保障三个部分,共计十五条内容。在贯彻国务院、民政部等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提出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性公墓管理。为了推进节地生态葬式葬法,《通知》要求在经营性公墓中积极推广深埋、卧碑、树葬、壁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开发节地生态、低价格墓位以满足城市不同收入群体安葬需求。《通知》提出“严禁炒买炒卖或个人转让墓位、骨灰格位”,是指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死亡证明或身份证明提供墓位、骨灰存放格位等,个人或公墓经营外的单位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等。

  (二)关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以满足农村群众安葬需求,解决散埋乱葬为出发点。因此《通知》提出坚持“政府主导,突出公益属性,覆盖农村居民,分类分步实施”的建设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重点建设小型化、生态化、立体化墓地。可依法将现有坟山、“龙山”集中安葬点等纳入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规划、建设和管理范围。为突出公益属性,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禁止将其转为经营性公墓,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开展租赁、招商引资、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农村公益性公墓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殡葬设施,根据《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只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为体现以人为本思想,《通知》指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对象为本地所辖范围内的已故村民(包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其中可安葬“原户籍在本地的已故村民”的情况,仅指夫妻一方属本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配偶死亡后可安葬在原户籍农村公益性公墓。

  (三)关于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公墓维护管理费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经营单位每次收取的公墓维护费最长年限不得超过20年。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各级民政部门对维护管理费收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四)关于规范安葬行为。《通知》提出大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在火葬区,骨灰进公墓安葬,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立体安葬和植树、植花、植草、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在公墓或规定区域集中安葬,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等。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五)关于开展大墓、豪华墓、活人墓综合整治。近年来,我省结合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采取搬迁一批、改造一批、遮挡一批的方式整治散埋乱葬,取得一定成效,但“青山白化”“坟墓围城围村”现象依然存在,与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乡村振兴战略、建成中国最美丽省份等决策部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加以解决。《通知》提出对“三沿六区”的大墓、豪华墓、活人墓进行综合整治,到“十三五”末,活人墓全部拆除,大墓、豪华墓及无名无主墓,能够搬迁的,搬迁至公墓集中安葬或就地深埋不留坟头;不能搬迁的,要缩小硬化面积,拆除墓主体及周围装饰物,覆土植树绿化。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积极营造参与支持殡葬改革的氛围。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舆论引导到位、信息公开到位、思想工作到位、群众参与到位、执法监管到位、经济补偿到位,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六)关于组织保障。《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殡葬管理纳入工作全局统筹考虑,保障殡葬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确保殡葬建设用地供应。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良性互动的改革合力,确保殡葬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共同推进殡葬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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