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某村村民孙良(化名)多次在村里开垦建造墓地并对外出售。2015年10月22日,别地居民张文(化名)向孙良购买了一块古墓区墓地,并向孙良支付40000元。2015年10月31日,张文支付20000元给孙良用于建造该墓地。2015年12月12日,张文向孙良支付25800元用于铺设墓地院落大理石地板及修葺墓地院墙、围挡、石狮等。
2017年7月8日,张文病故,其继承人将其安葬于案涉墓地内。2020年6月7日,张文继承人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的督促下,将张文墓地迁移至朝阳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墓区。后张文继承人向孙良索要购买墓地所支出的费用未果。
裁判文书记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该规定涉及到公序良俗,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经法院审查,孙良在未经批准的情形下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并且将公益性墓区的土地出售给张文这一“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存在违反行政法规且无权处分土地的行为,案涉墓地买卖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张文未向该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公益性墓区管理机关了解情况,直接向孙良支付相关钱款,自身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由孙良承担合同无效的70%责任,即返还张文继承人46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