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议会一院2001年4月10日(上议院以46票对28票)表决通过的安乐死法案,首开世界先河,这个法案在荷兰女王签署并经官方公布后,就可成为正式法律并生效。其实,在过去近30年里;尽管从法律上讲安乐死在荷兰是非法的,但政府等有关方面对此逐步持宽容态度。1973年,荷兰法院对一位给自己母亲注射致命剂量吗啡的医生判处监禁一个星期,缓刑一年。这被认为是为安乐死开绿灯的第一个案例。1984年,荷兰高等法院推翻了对一位给病人实施安乐死的医生的有罪判决。1993年,荷兰议会通过一项法案;规定实施安乐死仍然是一种最多可判12年监禁的刑事犯罪,但医生同时被告知不会因此受到起诉和惩罚。1997年政府在调查后发现,多,达邱%的安乐死案例由于。医生害怕受到追究而不敢主动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决定对有关政策进行改革,并于1999年正式提出了承认安乐死合法的法案。2000年11月28日荷兰议会二院(即下议院)以104票赞成,40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这项法案。至此,荷兰议会两院已经全部通过了“安乐死”法案。荷兰安乐死志愿者协会统计,仅在1995年,荷兰就实施了3600多例安乐死或辅助性自杀,1999年的数字则上升到4000多例。因此,新近通过的法案只不过是从法律上承认过去一直存在的事实。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有86%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合法化。
“安乐死”规定如下:受理医生至少和另外一名独立的医生同时认可,施行安乐死必须应用最适当的医护方式帮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受理医生和病人必须达成一致:即除施行安乐死外别无选择,确保病人完全知情;施行安乐死的前提必须为:病人遭受着“难以忍受且无法治愈”的病痛;必须保证病人对安乐死的要求是完全自愿,并且当医生认定安乐死是解除病痛折磨的唯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