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殡葬行业一直占据“十大暴利行业”之列,每到清明前后,民政部门也免不了被新闻媒体罗列一张“清单”出来。我国现行有效的《殡葬管理条例》对价格问题未作任何的规定。
2007年公布的修订草案中提到“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然而,这种具有原则性的规定,依然无法有效控制殡葬服务及殡葬用品的价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具有重要性的公益性服务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而定价的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我们在《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号11项中发现,非选择性殡仪服务,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定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也就是说在遗体运输、火化这些环节上,由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这方面的价格一般不会太高。但是在其它领域,允许开放市场的同时,却缺乏有效的竞争和监管,从而出现了价格水平的畸高。一直以来,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相应的,价格竞争也就不能实现。只有市场充分开放,才能刺激各类经营者展开竞争,价格降低,提供优质的服务。另外,即使打破市场的这种垄断,如果缺乏有效的价格约束机制,也不能真正解决当前的问题。因此,加强政府的价格监管作用,才能保证殡葬业的价格维持在合理的水准。
美国对殡葬服务与用品的价格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尤其强调价格的公开与透明,实行政府核准的制度,即殡葬经营者要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交一份价格清单和可能收取的服务清单,请求核准,如果政府管理部门不接受价格单上的某个价格,应当对申报者立即做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价格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制定、管理机制是保障殡葬服务业的社会公益性的重要手段。
首先,殡葬行业的价格制定,要纳入听证制度。听证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现在己经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共同的制度。美国教授Jerry L. Mashaw认为“程序的平等就是参与的平等,程序只为了参与者可预知及理性而设,而可预知及理性显然有助于保护任何当事人的自尊心”。
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让公众参与到殡葬价格制定的过程中来,是对价格体系的一种有效监督。其次,还要加强价格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职能。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实行直接管理;对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通过监审、专项检查、提价申报、差率控制等措施实行间接调控;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此外,还要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与殡葬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和处罚权限,加强两者的协调,使其共同监督我国殡葬行业的价格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