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成都本地人员在外地死亡,并要求将遗体运回成都本地火化的,逝者家眷或逝者生前所在的单位应该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①《死亡证明书》;②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由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③逝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如果成都本地人员在外地死亡,并要求将遗体运回成都本地火化的,逝者家眷或逝者生前所在的单位应该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①《死亡证明书》;②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由逝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③逝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要求土葬审批事项:
A.户口所在地允许安葬的,死者家属应当向区殡仪馆提供下列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或授权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②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死者家属的书面申请。
少数民族地区宗教事务部发表的意见。
B、允许土葬的外地少数民族公民,如逝者家眷或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希望将遗体运回逝者户口所在地的,应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正常死亡,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
②死者身份证复印件;
3死者家属或死者出生单位的书面申请;
④逝者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和民政部门开具的意见;
(三)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去世后遗体回故里土葬应提交材料:死者的书面遗嘱或死者家属的书面申请(包括安葬地点和对墓穴占地面积的要求); “爱乡楷模”证书(复印件)或省级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情况证明; 有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区侨务部门商同民政部门认为可以接受的意见。
(四)台湾地区的居民在大陆死亡想要就地土葬,应向成都殡葬管理提交如下申请材料:①逝者的书面遗嘱或者逝者家眷提交的书面申请(包括对安葬地点与对墓穴占空中积的要求);②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③逝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④区台办开具的意见。
(五)港澳地区的居民、华裔、外国人在本区死亡后,想运送遗体出境,申请人应向成都殡葬管理机构提交如下申请材料:①逝者家眷、所属驻华使领馆或接待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②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③逝者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